问:
我司使用的部件仅符合 RoHS 2,它们(第9类产品)是用于制造 RoHS 3 范围内的第11类产品。我应该将此子部件视为第9类还是第11类?
答:
最终的组装定义了产品所属的类别。因此,即使该子部件是第9类产品,当其被添加到类别11产品中时,也必须符合要求。如果第9类子部件作为独立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出售,则它可以归类为 RoHS 2 修正案(EU)2015/863 对四种邻苯二甲酸盐(有时也称为 RoHS 3)的第9类扩展。
第11类组件中的所有子部件均须符合 EU RoHS 2 2011/65 / EU和修正案(EU)2015/863 中所规定的所有10种物质的要求。
文章内容截至 2019-10-2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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