请注意 - 本指南仅供于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本指南旨在证明符合第65号提案(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)。以下是接受标准指南用于传达第65号提案物质清单上所存在的物质。
- 公司抬头信笺:这包括公司代表的标志、地址和联系方式。该声明需要是由该公司官方发布。
- 适当的立法参考:此项表明供应商对所查询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。
- 实际立法标题: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
- 实际立法标题: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
- 零件特别参考:包含此项声明所涵盖的零件或产品的特别参考。这可以是:
- 不需要提及零件的公司级别或总括声明
- 零件级别声明要求列出特别零件
- 参考日期:由于第65号提案经常更新其物质清单,所有声明应该不可超过一(1)年,除非:
- 贵公司未报告过任何第65号提案物质
- 贵行业经常更改生产材料,而这些材料涵盖在该声明的零件里,在这种情况下,当材料有所更改时,该声明就必需要更新。
- 申明合规状态:
- 陈述此产品不包含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所列化学品
- 注:这是一项可疑的声明,因为大多数产品将包含至少一种第65号提案物质
- 陈述此产品包含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所列化学品
- 必须确定每个部件或每种产品产生不合规的物质
- 必须确定每个部件或每种产品产生不合规的物质
- 陈述此产品不包含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所列化学品
- 申报部件含有的物质,如适用:如果一个部件或很多部件含有可申报物质,此申报必须涵盖产品中至少一(1)种物质的名称及其浓度。
- 注:如有可能,提供物质所含成分和/或材料的参考(即简约说明物质在零件中的位置)
- 注:如有可能,提供物质所含成分和/或材料的参考(即简约说明物质在零件中的位置)
- 由适当的个人签署:
- 必须包含联系人姓名,联系方式以及工作职称
- 必须是申明公司的工作人员
- 职位/工作职称应当显示对材料或产品合规状态有一定的熟悉程度(比如:工程,质量,材料,合规经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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